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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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 ”項目的鋼結構優化設計、制作、安裝事宜(以下簡稱“鋼結構”)達成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詳圖設計、制造、安裝本項目地面以上的全部鋼結構及屋墻面系統(詳見合同價格清單附件)。
1.4總工期:
1.4.1開工日期為,屋面
第二條 雙方責任
2.1甲方責任:
2.1.1按合同條款及時支付工程款。
2.1.2提供工程安裝所需水、電線路的接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2.1.3負責確保安裝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2.1.4保證乙方吊車進場行走路線,吊車場地夯實,有足夠大地耐力,不陷車。
2.1.5向乙方提供鋼結構拼裝場地,租借材料、重要工具臨時存放倉庫。
2.1.6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2.1.7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2.1.8甲方應嚴格履行上述各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1.9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甲方代表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甲方承擔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2.2乙方責任:
2.2.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規程進行鋼結構制造、安裝,確保符合設計圖紙(此處設計圖紙指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的施工藍圖)的要求、本工程使用要求和技術附件的條件。
2.2.2根據設計院的圖紙進行加工制作,加工和安裝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和本工程使用要求,繪制施工詳圖,編制并提供四套符合城建檔案要求的鋼結構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并協助設計院進行審圖工作。
2.2.3及時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2.2.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用的照明、用電、機械及安全設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2.2.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及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乙雙方按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
2.2.6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保護工作。
2.2.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2.2.8負責現場鋼結構構件的卸貨工作。負責所卸材料的清點、整理、堆放、保管、搬運等。
2.2.9嚴格按照國家的施工規范和安裝標準進行施工,否則承擔一切后果。
2.2.10乙方負責地腳螺栓的預埋,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施工后進行復測。
2.2.11必須在施工制作、安裝等階段按時填寫有關質監資料,不得后補;并對甲方或監理的檢查驗收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2.2.12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及甲方要求。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要求,清除鋼結構安裝產生的建筑垃圾。
2.2.13乙方對所安裝鋼結構進行保修,保修期為一年(屋面、外墻面防水和滲漏包修期為五年,結構部分為設計年限)。保修期從竣工之日算起。竣工之日定為竣工驗收之日或甲方開始使用廠房之日。
2.2.14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和經濟損失。
2.2.15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乙方代表按國家施工規范、施工方案和合同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條 工程進度
3.1乙方收到預付材料款后一周內,乙方開始詳圖工作。
3.2乙方完成鋼結構加工制作,并通知甲方進行發運進場前準備。
3.3乙方應在安裝開工前10天,將施工安裝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在5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方案已經批準。乙方須按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及甲方委托的監理單位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
3.4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3.4.1設計變更和工程量變化;
3.4.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12小時;
3.4.3不可抗力。
3.4.4甲方不能按合同按時付款。
3.4.5非乙方原因驗收或其他配合土建、安裝單位交叉施工等拖延時間。
3.5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3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3.6乙方不能按開工日期開始安裝,應在3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簽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簽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3.7安裝如需提前完工,雙方另行簽訂協議。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3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
第四條 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調整
4.1甲方若在設計圖紙確認后,要求變更鋼結構設計或已經雙方確認的技術條件,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4.2安裝中甲方要求對設計進行變更,獲得相應圖紙和說明之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
4.3變更內容:
4.3.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4.3.2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3.4改變有關工程的時間和順序。
4.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5發生下列情況,可調整合同價款:
4.5.1工程量增減;
4.5.2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4.6乙方在上述情況發生后3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和順延工期:
4.6.1合同中已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4.6.2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4.7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九條方法解決。
第五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
5.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 RMB0 元)(以下簡稱“合同總價”),本價格已扣除總包管理費和稅金,即甲方需提供給乙方流轉稅證明;本價格不包含水電費用和住宿費用,即甲方免費提供水電和住宿,本價格不包含腳手架費用;已包括門式支撐。
5.2本合同簽定后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25%作為材料預付款。
5.3主鋼構吊裝完成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5%材料款,甲方支付本款工程款后乙方即可開始下一步的安裝工作。
5.4彩鋼板安裝完成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材料款。
5.5鋼結構安裝完成,并經甲方及質監部門經驗收合格后十日內(但不應超過業主使用廠房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5%之款項。
5.6合同總價5%的余款作為質保金,在安裝結束一年之后,鋼結構工程無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5.7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項以支票方式支付。所有付款日期均以甲方付款之銀行付款憑證日期為準。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甲方應按時支付上述款項。
第六條 驗收和結算
6.1裝運到工地現場前,乙方應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其發運日期以便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條件上的便利,例如提供現場物資存放的道路、場地及水電供應等。貨物到達工地現場后,甲方應及時驗查貨物質量。
6.2鋼結構到達現場,乙方應用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檢驗。若甲方接到乙方書面驗收通知后三天內未安排配合乙方進行驗收,則乙方可以認為甲方已默認驗收合格。
6.3如在驗收過程中,甲方或監理發現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與設計圖紙、合同等不符合,乙方應按甲方或監理的要求退換或修復,達到合同要求。如有爭議,甲方或監理可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或上海技術監督局就產品質量、規格、性能進行檢驗,所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6.4工地現場的卸貨由乙方負責。
6.5乙方應認真按合同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監理的檢查。檢查應不影響安裝正常進行,否則工期順延。
6.6主結構及次結構安裝完成,工程進行中間驗收,乙方在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和中間驗收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后甲、乙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否則可視為中間驗收已經通過。
6.7鋼結構安裝全部完工,乙方按國家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檔案規定的鋼結構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甲方代表收到報告后,在5天內進行鋼結構單項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因特殊原因,部分鋼結構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尾完工時,雙方訂立協議明確責任。
6.8驗收報告批準后,乙方在10天內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前甲方使用該廠房,將視為甲方已默認鋼結構單項驗收通過。
第七條 乙方聲明和保證
7.1乙方對產品作出下列聲明及保證:
7.1.1所有材料為全新、未曾用過。
7.1.2鋼結構設計、制造和安裝是以國家相關規范、規程為標準,并滿足本工程使用要求。
7.2乙方對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12個月,在產品送達工地現場安裝竣工驗收后12個月內,如產品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會免費提供維修服務。此產品質量保證不包括因不當處置產品引致之問題的損失。
第八條 技術資料和單據
8.1乙方應在產品送達工地現場時,把下列技術資料交給甲方:
8.1.1制造廠簽發的質量證明書及相關制作資料。
8.2乙方應于產品運出后,把下列單據交給甲方:
8.2.1交貨清單一式貳份。
第九條 違約與爭議
9.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人誤工、機械停滯,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費用問題。乙方不能按協議工期完工,每逾一天,乙方付給甲方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
9.2因一方違約使協議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協議,應提前5天通知違約方,之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協議,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9.3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災害性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0.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受事故影響一方應在事故發生三天內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用傳真通知對方,并在十天內遞交有關證明文件給另一方確認。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事故終止三天內以傳真通知對方,并以信件證實。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合同執行超過12周以上的,雙方應就合同執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
10.2.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10.2.2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0.2.3所需清理修復的工作,雙方另簽協議。
第十一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1.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
11.2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有關費用甲乙雙方共同與業主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文件組成
12.1合同文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
12.1.1本合同條款;
12.1.2技術附件;
12.1.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12.1.4最終報價;
12.1.5工程量清單及優化后最終版的圖紙;
12.2當協議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不能一致,按第九條爭議的規定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
13.1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質量、進度等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13.2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完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保修條款終止。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
簽約日期: